水質信息公開管理制度
1、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,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開力度,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城市供水條例》、《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(guī)定》和國家《生活飲用水衛(wèi)生標準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 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標準制定。
2、水質信息,是指水廠的出廠水及管網水的水質檢測數據和說明等。本規(guī)定所稱水質信息公開活動,是指供水企業(yè)按照規(guī)定的時間、頻次、內容,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質信息。
3、公司負責城區(qū)供水水質信息公開的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4、向社會公布的水質數據,應當由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資質證書的水質檢測機構提供。公布的水質數據應當真實、準確。
5、公司定期向社會公布管網水7項、出廠水9項和出廠水全項指標。公布時間、數據的具體要求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1)每個月在隨州日報上公布出廠水、管網水《規(guī)定》中的渾濁度、色度、PH值、臭和味、消毒劑余量、菌落總數、總大腸菌群等指標檢測結果。
(2)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前,公布出廠水、管網水《標準》中的常規(guī)指標檢測結果,由省水質中心安排抽查和公布結果,及公布渠道和時間。
6、公司還可根據需要通過本單位網站、政府網站或選擇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質信息,水質信息應選擇明顯的位置予以公布,以便于公眾查看。
7、公司負責組織對各水廠的水質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(jiān)督檢查,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公布的水質原始數據進行核查,保證水質信息公開工作順利實施。
8、公司應及時做好公眾對水質信息的查詢解釋工作,同時注意收集匯總市民對水質信息公開的反饋意見,并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9、遇突發(fā)自然災害、人為破壞及水質污染等事件并導致供水水廠出廠水、管網水中水質指標異?;虺鰢覙藴蕰r,應及時通過本單位網站、政府網站或選擇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,向公眾如實告知水質情況,視情況做出預警建議;暫時不適宜市民飲用時,應當提供應急供水保障。
10、突發(fā)事件發(fā)生后,在已經及時告知水質情況下,在正常公示周期內如實對外公布水質信息。
隨州市水務集團水質檢測有限公司
2022年3月18日